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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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1、根据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2、矿井成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并由生产、安全、通防、机电、监控等职能部门的成员参加。防突领导小组制定因防突需要而确定的采掘任务。3、在延伸新水平和开拓新采区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4、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采面巷道应坚持双上山掘进,按规定缩短独头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坚持多工作面间歇作业;一个工作面搞完瓦斯排放或抽放或松动爆破后,经通防工区作效果检验无突出威胁时,方能进入该工作地点施工。3)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位掘进,不管是岩石还是煤层,尽管采取的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有效,掘进时照样在工作迎头打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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