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二)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三)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四)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五)LY/T1000-1991 容器育苗技术第三条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第四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第二章 县级自查第五条 自查内容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后一年内,对碳汇造林地块进行全面自查;应在林木生长稳定后开展碳汇造林的保存情况自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计划文件完成建设任务。(二)碳汇造林的实施面积、保存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