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认定与查处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一样,也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该法还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依法对垄断协议进行查处是其反垄断执法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规定,经授权的省级工商机关也可以开展对垄断协议的查处工作。本讲将结合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重点介绍垄断协议的认定和查处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征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实现市场垄断最直接、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同时,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作用也最为明显。因此,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但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不同国家对垄断协议的表述却各有不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