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矿联合试运转的工作依据和试运转方案的编制框架第一部分 试运转的依据摘抄:联合试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规发】658号二、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一)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建成。(二)地面生产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建筑均按设计基本完成。(三)联合试运转所属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已建立,岗位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三、联合试运转管理(一)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试运转前,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监管的范围,经市局(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确认已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的方可上报或批复。(二)各市监管的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联合试运转,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复,60万吨/年以上的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的煤矿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现场确认后上报,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联合试运转后,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