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一问题的由来【案例一】2002年6月,华融公司与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签订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比特科技、新奥特集团共同组成收购团收购华融公司持有的北广集团55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最终价格不低于3亿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开始履行合同。此后,北广集团另一股东电子公司以华融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2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定:“2002年12月31日前,电子公司有权行使作为北广集团股东所享有的同等条件对华融公司拟转让的北广集团5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0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转让的总价款3亿元付给华融公司。”双方依上述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现因股权转让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新奥特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融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 1北京高院认为:关于北广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各方本应依约履行。但由于电子公司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故此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履行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不具备,该合同应终止履行。对新奥特集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