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 州 市 审 计 局行 政 执 法 职 责 汇 编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行政执法文件汇编说明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掀起(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制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形成了此汇编。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一、 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审计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