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事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具体要求1、从事委托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2、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委托备案申请书(分别加盖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公章),其中填写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栏应注意: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