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第四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第二章 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