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大危险源(点)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危险源(点)的有效监控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源(点)是指公司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这些设备、场所和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和引起爆炸与火灾,是重点控制和管理部位。第二章 危险源(点)辩识、分级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危险源(点)辩识的主要依据及分类:1、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2、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3、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4、有触电伤害的场所。5、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6、有落物、飞溅、滑坡、坍塌、压埋危险的场所。7、有被物质碾、绞、挂、夹、刺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8、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9、其他容易致人伤害的场所。 第四条 在生产活动中,危险源(点)一旦失控,所释放的能量造成其损害程度可分为四级。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