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1. 范围1.1 总则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1.2 应用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