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重点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和调阅回放等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第五条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保卫部门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管理的培训、监督、检查、指导、处理以及远程视频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联社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单位的运行管理,特殊情况根据保卫部门授权实施维护管理。第六条 维护管理由所在地电信分公司具体负责,包括光纤线路及设备维护,监控系统及附属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