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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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 一侧部分面瘫;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 尿崩症( 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4 级以下;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 开颅术后。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 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 (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6.0cm,其中至少 3.0cm 位于面部中心区;4) 面部

2、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10.0cm;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5.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2mm 以上;10) 复视或者斜视;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3、) 双眼视力0.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 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 舌部分缺损;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 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4 枚以上;27) 张口受限度;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

4、积达 25.0cm2;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 器质性声音嘶哑;5) 食管修补术后;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 肋骨骨折 6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2 根以上; 肋骨骨折 4 根以上并后遗 2 处畸形愈合;8) 肺修补术后;9) 呼吸困难( 轻度)。5.10.4 腹部损伤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 膈肌修补术后。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6) 尿道修补

5、术后;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8) 阴茎头部分缺失。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或者粉碎性骨折 ;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75%以上;9) 双上肢长度相差 4.0cm 以上;10) 双下肢长度相差 2.0cm 以上;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

6、 25%以上;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 50%以上;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 5 掌骨部分缺损;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 75%以上;一足 5 趾功能丧失均达 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 4 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 分。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 50%;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4%;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 1 年,范围达体表

7、面积 1%。6 附则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 1/2 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 )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

8、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 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者。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 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 50%计,714 周岁者按 80%计。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 “以下”者,均包含本数( 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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