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股东资格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是缴纳出资取得,还是在章程上签字取得,抑或登记注册或签发出资凭证取得?等等。股东资格,又称,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确定股东资格的取得时点和标志性程序十分重要。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些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该类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下文拟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进行浅析。一、 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多持肯定态度,即欲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向公司(设立中公司)出资。例如:刘瑞复教授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漆多俊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