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局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强食品流通源头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食品准入,是指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其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从源头上把住食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关,将不合格食品拒之于市场之外,最大限度防御、遏制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工商部门按照不同地域和不同的食品经营者及食品经营企业,引导、规范并监督其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备案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食品经营者自律能力。第四条 维护食品市场准入制,要把“关口前移”工作与食品放心工程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防为主,防打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