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