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PA 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考点 1】法律规范的种类(P6)(2015 年单选题)【解释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考点 2】法律渊源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解释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触基本原
2、则。【解释 2】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4.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法规。5.规章(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3、面的事项制定地方规章。(3)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7.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 1】我国的法律渊源承继成文法传统,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解释 2】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考点 3】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3.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刑法是最典型的保护型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的主体2(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5、包括居住在境内或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未出生的婴儿无权利能力,植物人有权利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 16 周岁以上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意 10 周岁的时点)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10 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等于”10 周岁,不同于不满 10 周岁。(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时同时产生。 在终止(注销登记,注意非吊销)时同时消灭。(3)国家。国际公法主体;在特定情况下
6、(发行国库券),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总结】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1)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继承:继承普通合伙资质,需要一致同意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有限合伙资质,直接可以;(3)不能成为公司的董、监、高;(4)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5)票据上的签章无效;(6)不能申领个人卡;(7)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5.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例如尊严)。(4)智力成果。【考点 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1.行为。指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包括自
7、然人和法人的活动。(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2)事实行为。与表意无关。如侵权、创作、发明、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建造。2.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不受人控制),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 1】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授予代理权、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
8、行为、债务免除、放弃权利。合同是最常见的双方法律行为,决议是多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可以附义务。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7 年新增)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划分。(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5 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可以口头)、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6.实践合同(交付时,合同成):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考点
9、 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 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有法定代理人帮助、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可变更,双方都有权利撤销。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乘人之危 可撤销、可变更 无效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效恶意串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禁止经营无效
10、“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2)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2.欺诈 VS 胁迫 VS 乘人之危 VS 重大误解 VS 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较大损失。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3(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
11、,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4)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不需要主张或是否经法院确认。【考点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种类: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物权行为。例如,卖不所于自已所有的
12、房产。处分能力欠缺合同行为,有效【必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行为能力欠缺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催告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考点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特征:将来的、不确定的、双方约定的、合法。条件不得与行为性质相违背(
13、如法定抵销),条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德。2.条件 VS 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4.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考点 5】代理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行为包括申报行为、申请行为、诉讼行为。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讲课等);违法行为。3.代理权的滥用 VS 无权代理代理权
14、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连带责任)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 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考点 6】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届满:不丧失起诉权,但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法院不主动),时效具有强制性。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15、)其他依法不适用。【必背】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必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期间超过,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法
16、院可以主动审查;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4.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的情形除外。 【考点 7】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种类起点 年限 情形普通 2 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短期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 年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智)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商)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蠢)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猪)长期 4 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 年 所有合同,最长诉讼时间适用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42.起算:(1)附
17、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定有履行期限:宽限期届满(若债务人明确拒绝:则自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算);(3)侵权行为:伤害明显为受伤之日;伤害当时未发现为确诊之日;(4)请求他人不作为: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时起算。例如要求他人保密。(5)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考点 8】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中止 VS 中断: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中止 客观因素:(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没有法定代理人或继
18、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 6 个月内 暂停中断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类似 8 个);口头起诉也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担保、请求延期、制定清偿计划)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时间中断) 一般(1)直接主张:签字、盖章或证明文书到达; (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发送数据电文:到达当事人 金融机构 依照法律规定或约
19、定 扣收欠款本息下落不明 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3.特殊规定: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 部分及于其他对连带债权、债务人中一人主张 一人及于全体代位诉讼 一箭双雕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考点 9】诉讼时效的延长1.由于客观障碍的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延长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包括 20 年)。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 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
20、: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电脑程序)、日月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2.主物 VS 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3.孳息物:产出+分离【注意】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约定用益物权所有权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独立
21、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为从物权。【考点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物权法所称“法律”,仅包括 “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2.客体特定原则:又叫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个所有权,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3.物权公示原则:【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4、物权公示的效力:物
22、权移转效力(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物权推定效力、公信效力。【考点 3】物权变动1.物权行为 VS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1)债权行为:不需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生效,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有效。(2)物权行为:需要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2.【必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 生效时发生效力【考点 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23、方式交付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最典型和交付替代)交付替代方式 当事人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简易交付 两方 买方已占有(借、租)后买 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 两方 卖方先卖后借(租) 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2.【必背】规则: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生效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特殊动产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对抗登记登记对抗 抵押(1)以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24、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存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考点 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必背】规则: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 以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土地承包经
25、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2)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3.特殊的登记制度更正登记 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
26、人不同意更正(1)申请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 15 日内不起诉,登记失效。(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3)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2)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6抵押4、其他(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考点 6】共有1.类型: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共有其他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对外偿还
27、债务后,不存在互相之间的追偿问题。2.共有份额的确定:约定-出资额-等额3.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重大修缮或处分共有物 约定份额 2/3 以上 约定一致同意处分份额 可以转让,优先购买权, 收益及占有 按份额占有 共同占有费用 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根据法律术语的一般用法,称以上者,含本数。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1)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的,为 15 日;(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
28、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15 日;(4)转让人未通知,至迟为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考点 7】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1.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P45)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2.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不购成善意。(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
29、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6)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3.善意取得制度条件【必背】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事后知道仍属善意。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已取得并公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所有权。3、善意。4、合理价格。5、所有权已转移。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物权);在交易中发生,基于法律行为取得。2.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限制 遗失物、漂浮物、埋藏物、盗窃物等不适用该制度;他物权适用【链接】运用善意取
30、得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取回权限制、合伙企业的财产完整性、公司出资时以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破产法中善意取得与取回权的结合、票据的善意取得。【考点 8】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先占:无主动产(包括天然的无主物和抛弃物)2.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漂浮物)返还 (1)及时通知或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 6 个月后归国家。(2)支付必要费用,可不支付报酬(除非悬赏)不返还 不支付费用和报酬转让给第三人后的追及方式:找拾得人 请求赔偿时间 知道起 2 年找受让人 处理 (1)私下交易取得:权利人可无偿要求受让人返还(2)公开交易取得(拍
31、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权利人付费要求受让人返还3.添附: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附合(密切结合)动产+动产 价高者得 or 按价值共有混合(混杂难识别) 价高者得 or 按价值共有加工 加工者得,除非加工价值明显低于材料价值【考点 9】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1.创设取得:无偿划 情形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7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32、。期限 无期限拨其他取得时,需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处置该土地时,需补交或扣除土地出让金用于出资时,如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方式 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期限 居住 7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其余 50 年:有偿出 让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其他需在届满前 1 年申请续期。2.移转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条件。如
33、房屋已建成,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划拨的地转让房地产时 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转让禁止情形 取得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查封或被限制权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未领取权属证书。3、终止(收回):公共利益需要; 旧城改建; 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批;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考点 11】担保物权1、分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特性:从属性、(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优先受偿性3、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其他【考点 12】抵押权的特性不可分性(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
34、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2)抵押物被分割或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债权转,抵押转物上代位性 【必背】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不转移占用,不影响使用,债权人不必为保管抵押物付出成本。可行使实现)【考点 13】抵押财产的范围1.可以抵押: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正在建设的)2.浮动抵押: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财产 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效【必背】(1)浮动抵押签书面协议,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即使浮动抵押
35、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 房地一体原则:城市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必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乡村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不能房随
36、地走4.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注意 1】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注意 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考点 14】抵押权的设定1.【必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抵押合同有效,但该流押条款无效(防范道德风险)2.【必背】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7、 未经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已设立。【考点 15】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物转让:8(1)抵押权人同意: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涤除权)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放弃抵押权: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以他人的财产设定抵押 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3.抵押权之保全: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停止侵害恢复价值或担保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4.孳息收取权:从法院扣押之日起,
38、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除非未通知应清偿孳息的义务人。5.【必背】抵押与租赁:【抵押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考点 16】抵押权的实现1.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实现:顺序在先的先到期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
39、押债权顺序在后的先到期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主张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调整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考点 17】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1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债权之确定时间: 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期间或不明确,设立之日起满 2 年 新债不可能发生 查封、扣押 破产或被撤销。【考点 1
40、8】抵押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灭失。 4.混同若抵押物灭失后存在赔偿金、保险金等,则抵押权并不灭失,谓抵押权物上代位。【考点 19】质权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1)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事实没有转移】(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消灭。2.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生效基金份额、股权其他股权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生效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生效应收账
41、款质押【不好抵押】 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包括销售债权、出租债权、服务债权、收费权、贷款或其他信用债权。3.质权的效力(1)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另有约定除外。(2)保管和返还义务:质权人负有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应赔偿。履行债务后,应当返还质物。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者提前清偿。【考点 20】留置权1.特点:限于动产,双方可约定排除。2.条件:(1)合法占有动产,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中产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产生。(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针对自然人);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
42、系之限制。3.留置权的实现:给期限(约定宽限期 2 个月以上,除非鲜活易腐等) 逾期,拍卖、变卖优先受偿4.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最优先。5.消灭:债权消灭、另行提供担保并被接受、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考点 1】合同法的特征和适用范围1.特征:私法; 自治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 财产交易法。2.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企业合同、合作企业合同、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93.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考点 2】合同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 指
43、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第三人不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债的保全、买卖不破租赁、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连带责任。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
44、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必背】【考点 3】要约1. 要约:应符合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成立。【必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区房】2.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5、、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2.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4.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确定了承诺期限;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 期限届满未作承诺;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考点 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以电报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生效:
46、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此时一般合同成立。3.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4.新要约:分类 一般 例外迟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迟到承诺: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 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考点 5】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时间: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书面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实际履行原则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47、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成立地点: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书面形式 (1)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2)约定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约定的签订地【考点 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52 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 5 种情形。(恶意串通、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提供格式
48、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其无效。事后签定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不加干涉。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 (2)隐瞒事实 (3)损害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要大于、等于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 10【考点 7】合同的生效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49、必背】一物多卖,合同成立生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除合同无效情形(5 种)外,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2.实践合同:交付生效。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必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除非另有约定。【预告登记】(3)【必背】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登记制度,但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经批准合同生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