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招标投标新政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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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 招 标 投 标 新 政 整 理2018 年 上 半 年 , 招 标 投 标 新 政 密 集 出 台 或 正 式 实 施 。 我 们 对 上 半 年 的重 要 政 策 进 行 盘 点 , 希 望 给 从 业 者 理 清 脉 络 。( 1) 招 标 投 标 法 修 改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27 日 签 署 了 第 八 十 三 号 、 八 十 四 号 、 八 十 五 号 和 八十 六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 第 八 十 六 号 主 席 令 说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2、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并 予 公 布 , 自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起 施 行 。除 此 之 外 , 招 标 投 标 法 正 在 修 订 中 , 希 望 广 大 市 场 主 体 和 专 家 继续 关 注 和 支 持 修 法 工 作 , 共 同 努 力 , 配 合 政 府 出 台 一 部 符 合 新 时 代 建 设 现代 化 经 济 体 系 新 要 求 , 适 应 招 投 标

3、理 论 和 技 术 新 发 展 的 行 业 大 法 。( 2) 国 家 发 改 委 印 发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发 布 活 动 , 进 一 步 增 强 招 标 投 标 透 明 度 ,保 障 公 平 竞 争 市 场 秩 序 , 国 家 发 改 委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10 号 令 ”)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10 号 令 ”对 原 有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规 定 依

4、 法 必 须 招 标 项目 的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等 信 息 ,应 当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或 者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电 子 招 标 投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等 媒 介 发 布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负 责 汇 总公 开 全 国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 发 布 媒 介 应 当 免 费 提 供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息 发 布 服 务 , 允 许 社 会 公 众 和 市 场 主 体 免 费 查 阅 及

5、在 线 反 映 情 况 、 提 出 意见 , 并 确 保 发 布 信 息 的 数 据 电 文 不 被 篡 改 、 不 遗 漏 和 至 少 10 年 内 可 追溯 。 对 于 发 布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举 报 。( 3) 标 准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等 五 个 标 准 招 标 文 件 印 发国 家 发 改 委 会 同 工 信 部 、 住 建 部 等 部 委 ( 局 ) , 共 同 编 制 了 标 准设 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等 5 个 标 准 招 标 文 件 , 涉

6、及 : 设 备 采 购 、 材 料 采 购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的 招 标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国 家 发 改 委 在 通 知 中 要 求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设 备 、 材 料 等 货 物 项 目 和 勘 察 、 设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项 目 , 应 当 不 加 修 改 地 引 用 标 准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人须 知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其 他 附 表 除 外 ) 、 “评 标 办 法 ”( 评 标 办法 前 附 表 除 外 ) 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招

7、标 人 可 以 对 3 项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 细 化 或 修 改 :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用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中的 未 尽 事 宜 , 招 标 人 应 结 合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编 制 和 填 写 , 但不 得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内 容 相 抵 触 , 否 则 抵 触 内 容 无 效 。2.“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用 于 明 确 评 标 的 方 法 、 因 素 、 标 准 和 程 序 。招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8、 , 详 细 列 明 全 部 审 查 或 评 审 因素 、 标 准 , 没 有 列 明 的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3.“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对 标 准 文 件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补 充 、细 化 和 修 改 , 但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以 及 平 等 、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否 则 相 关 内 容 无 效 。( 4) 公 共

9、资 源 交 易 评 标 专 家 专 业 分 类 标 准 发 布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整 合 建 立 统 一 的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63 号 ) , 推 进 全 国 范 围 内 评 标 专家 资 源 整 合 共 享 , 国 家 发 改 委 协 同 其 他 九 部 委 ( 局 ) 修 订 形 成 并 印 发 了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评 标 专 家 专 业 分 类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以 下 三 点 :一 、 印 发 实 施 统 一 的 公 共 资

10、 源 交 易 评 标 专 家 分 类 标 准 , 是 整 合 专 家 资源 , 推 动 实 现 专 家 资 源 及 专 家 信 用 信 息 全 国 范 围 内 互 联 共 享 的 重 要 举 措 。二 、 评 标 专 家 专 业 分 类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码 , 投 入 运 行 的 各 级 各 类 评 标专 家 库 应 依 据 标 准 及 时 调 整 评 标 专 家 分 类 , 在 2018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专 家 库 专 业 分 类 调 整 工 作 。三 、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密 切 关 注 标 准 适 用 情 况 , 注 意 收 集 各 方 面 反 馈信 息

11、 , 及 时 将 实 施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将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适 时 对 标 准 进 行 修 订 。( 5) 关 于 取 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的 通 知 关 于 取 消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通 知 明 确 , 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起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不 再 受 理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12、申 请 , 停 止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审 批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展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 并 对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将 加 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监 管 力 度 , 推 进 电子 招 投 标 , 严 格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同 时 , 加 强 信 用 体系 建 设 , 推 进 部

13、门 之 间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共 用 , 加 快 建 立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构 建 “一 处 失 信 、 处 处 受 制 ”的 市 场 环 境 。( 6) 二 十 四 个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对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开展 联 合 惩 戒 的 备 忘 录 明 确 了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和 联 合 惩 戒 的 实 施 方 式 , 将 对 投标 人 、 招 标 人 、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评 标 评审 专 家 等 的 违 法 行

14、为 进 行 惩 戒 , 出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将 被 限 制 “参 与 工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7)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发 布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 自 2018 年 6 月 1日 起 施 行 。必 须 招 标 的 范 围 :1.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4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2.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 万 元 人 民币 以 上 ;3.勘 察 、 设

15、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100 万 元 人民 币 以 上 。 同 一 项 目 中 可 以 合 并 进 行 的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以 及 与 工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 合 同 估 算 价 合 计 达 到 前 款 规 定 标准 的 , 必 须 招 标 。( 8) 国 务 院 公 布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3 处 修 订国 务 院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是 根 据 2017年 12 月 全 国 人 民 代

16、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的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八 十 六 号 ) 删 去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所 作 的 相 应 修 改 , 修 改 内 容 即 取 消 了 招 标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及 相 关 规 定 , 以 进 一 步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社 会 创 造 力 。删 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删除 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由 有 关 部 门 认 定 。删 去 第 十 三

17、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其 资 格 许 可 和 ”, 删 去 第 三 款 。 删 除 了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涂 改 、 出 租 、 出 借 、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 9)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范 围 规 定 6 月 6 日 起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公 众 安全 的 项 目 必 须 招 标 , 具 体 范 围 包 括 :( 一 ) 煤 炭 、 石 油 、 天 然 气 、 电 力 、 新 能 源 等 能 源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二 ) 铁 路 、 公 路

18、 、 管 道 、 水 运 , 以 及 公 共 航 空 和 A1 级 通 用 机 场 等交 通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三 ) 电 信 枢 纽 、 通 信 信 息 网 络 等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四 ) 防 洪 、 灌 溉 、 排 涝 、 引 ( 供 ) 水 等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五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城 建 项 目 。( 10) 非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规 范 发 布招 标 采 购 行 业 经 过 两 年 多 的 共 同 努 力 , 非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服 务规 范 ( 简 称 ) 于 201

19、8 年 6 月 1 日 向 全 行 业 发 布 , 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试 行 。1、 适 用 主 体 : 依 法 设 立 的 招 标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非 招 标 方式 的 采 购 服 务 工 作 , 也 适 用 于 各 类 市 场 采 购 人 ( 主 要 指 企 业 ) 设 立 专 职 机构 ( 部 门 )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的 采 购 服 务 工 作 。2、 适 用 采 购 项 目 。 企 事 业 单 位 各 类 非 招 标 方 式 的 采 购 交 易 项 目 ; 依 法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 货 物 和 服 务

20、 项 目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或 者 在 规 模 标 准 限 额 以下 , 可 以 免 于 招 标 的 项 目 ; 或 者 招 标 后 不 满 足 招 标 竞 争 要 求 , 依 法 不 再 招标 的 项 目 等 , 均 可 以 采 用 本 规 范 的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采 购 。 本 规 范 虽 然 不适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但 是 , 使 用 各 类 政 府 预 算 资 金 且 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范围 之 外 的 项 目 采 购 可 以 参 照 使 用 。2018 年 上 半 年 出 台 和 实 施 的 新 政 , 对 招 标 投 标 行 业 影 响 深 远 。 从 各 项新 规 来 看 , 政 策 正 在 向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方 向 继 续 前 行 。 希 望 广大 从 业 者 也 为 创 建 与 维 护 自 律 规 范 、 公 平 竞 争 的 招 标 投 标 市 场 机 制 而 共 同努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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