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及肢解分包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变相转包给第三人,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实践中较普遍的现象。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明确规定了适用的原则和效力,但对于工程非法转包,肢解后分包合同处理问题上,仍无较完善的规定,这使在处理这方面纠纷的案件时,缺乏可操作性。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转包、分包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取费及处理原则虽然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法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意见分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一、转包、分包和违法肢解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特点1、转包、分包及违法肢解分包的含义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