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于永芹关键词: 空白票据/空白补充权内容提要: 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空白补充权创设的理论基础,应采“授权说”;空白补充权的认定标准,应采“客观说”;我国票据法应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和规则、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以及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作出完整规定。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本应无效;但在商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定的事因,导致出票人在出票时尚不能确定部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如何记载,这种情形下就签发了空白票据。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因此,空白补充权成为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空白票据的出现势所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