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挂靠车主责任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 林明华律师 律师论坛加入时间:2008-9-17 17:01:54 点击:73【内容提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挂靠单位的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成为赔偿主体?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 号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挂靠单位应当成为赔偿主体,但具体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指导思想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后区别判决,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挂靠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会有存在曲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 号复函的可能。对于不同的案件,应当根据挂靠方式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判决,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无限连带责任;2、过错相当之有限连带责任;3、无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 【挂靠单位】 【赔偿责任】 笔者作为某运输公司的法律顾问,历年来承办交通事故达数十起,且案件标的额较大,绝大部分案件都涉及挂靠营运车辆。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