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科目二、科目三的评分标准一、综合评判标准(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厘米;6、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11、行驶中空挡滑行;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14、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18、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19、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20、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2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二)考试时出现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