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第2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4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4年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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