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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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 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

2、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 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第 1 款:基本原则第 2 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 4 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 8 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 1、无形性。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

3、性。3、不可分离性。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 可贮存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4、GATS 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 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 GATS 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

4、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国的律师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提供者境内享用服务。如中国公民到美国旅游或求学。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为其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可以由东道国人员组成,也可由外国人参与,但这些外国人应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

5、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境外劳务服务等。第九章5、特许协议的性质如何既非国内法上的契约,又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而属于“准国际协议” 。6、如何理解 BOT 的概念与特征BOT 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 BOT 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

6、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 BOT 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 BOT 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 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

7、被广泛应用。特征: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经营、建设、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几种演变形势: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3、blt(buildlease

8、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在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bot 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3、其他参

9、加人 1)建设公司;2)营运商;3)贷款人。第十章7、简述资本输出国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8、评析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战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屡遭遇战争、内乱、没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政治风险。因此,发达国家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1948 年,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 。根据这个法案,美国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发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10、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 。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第十六章9、国际逃税与避税有何区别与联系?性质、目的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1.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常常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是对税法的公然违犯和践踏;而国际意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

11、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10、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主要有哪些方式合理避税方法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2、: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优惠政策:1.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 2 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 5 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同时,现在全国各地经济

13、开发区如雨后春笋,各地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而要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转移定价法: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

14、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个人合理避税法: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呢?有关税务专家指出,从目前看,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进行税务筹划进行避税。11、如何规制关联企业滥用转让定价交易避税行为12、试述国际反避税主要有哪些方式?为什么在国际反避税方面应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

15、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而是通过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把关联企业中某一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就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

16、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账面上亏损或不赢利,从面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2)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避税地亦称“避税港” 、 “避税乐园” ,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因之支付税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税金的地方。这个场所或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称为“避税港” 。3.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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