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工作程序,提高企业试生产的可靠度,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新区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区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直管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阶段。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三类: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3.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其中第1类和第2类建设项目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第3类一般化工建设项目是指除第1类与第2类以外的化工建设项目。第二章 试生产的准备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