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严肃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区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规划分局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第四条 局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 1、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