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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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王 XX、蔡 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1、2012 年 11 月 23 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 XX,账户号为 6222XXXXXXXXXXXXXX5 的账户上转至 XX 的 62XXXXXXXXXXX 账户上20 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 XX 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 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 22500 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 25 万元

2、。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 227500 计算。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 2012 年 12 月 22 日和 2013 年1 月 23 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 22500 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 20000 元开始还款。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 2012 年 12 月 22 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 年 12 月 22 至 2013 年 12 月 9 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

3、 23 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 年 1 月27 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 49 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 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 10 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 2014 年 1 月 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 10 万元,亦通过卢 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 10 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 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 X 的账户。2、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

4、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 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 2%,本金为 227500 元,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 280000 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 262298.59 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 17701.41 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3、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四、2014 年 3 月 20 日左右,被答辩人徐 X 找到答辩人王 XX 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

5、条,一张数额 60000 元,一张数额 33000 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 2014 年 1月 27 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五、答辩人于 2012 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 X 的经理,因卢 X 指派徐 X 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 X。放款、还款时用卢 XX 的账号也是卢 X 和徐 X 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致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 0 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代理律师:侯涛律师 联系方式:13608055493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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