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诊断质量控制标准一、医院要求开展临床超声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专业技术项目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拟开展超声诊断项目的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开展该项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条件;4、开展该项技术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一)独立从事临床超声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具有超声物理基础,超声解剖基础,熟悉超声设备并经过二甲以上医院正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获得超声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和超声诊断上岗证。三、仪器设备要求1实时超声诊断仪,并配有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探头及软件。主机具有深度增益补偿(DGC)、放大器动态范围、前处理、后处理、总增益、帧平均、机内设置的不同脏器专用软件等,彩色超声诊断仪应具有彩色多普勒、能量图、脉冲及连续多普勒、彩色增益、彩标量程、彩色灵敏度、滤波等技术与参数。承担心血管超声检查的单位配有较完整的心血管科软件。2、超声探头原有性能指标75以上,无电缆断线或图形黑条、探头表面无开裂或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