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建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第五十五条 开凿立井、斜井或平硐时,自井(硐)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碹或浇筑混凝土碹,并向稳定的基岩内至少延深5m。 第五十七条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加砌防滑坡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五十八条 井下各岔道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地点,指明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 第五十九条 斜井施工期间,如提升兼作行人时,在倾斜井巷中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色信号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第六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设施、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运输巷和回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二)采区上、下山和平巷净高,自底板起不得低于2m。 (三)回风巷的净断面要按回风要求确定。 (四)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