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厂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上级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第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50元。第四条 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班组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章制度、各项措施细化到班组。带班人员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四定”原则处理。带班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