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安庆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魏晓明2014年5月7日安庆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3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异地居住的人员。但在市区范围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