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151-200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站)和工业、采暖、生活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电厂(站)和各种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其它固体燃料可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抛煤机炉和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