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北京市城镇建设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城市管理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实施范围本统计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区、郊区以及规划卫星城、中心镇、县城和县级以上开发区的城市建设内容。1.市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2.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含燕山)、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内的城市范围。3.县城:是指密云县、延庆县县政府所在地。4.卫星城:是指门城镇、房山镇(含燕山)、良乡、昌平镇(含南口、埝头)、沙河、顺义镇(含牛栏山、马坡)、通州镇、长辛店、亦庄、黄村、平谷镇、怀柔镇(含桥梓、庙城)、密云镇、延庆镇。5.中心镇:是指规划确定的个中心镇,分别包括: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漷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