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农业生态保护法制探微肖 爱内容提要关键词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缺陷作者简介 肖爱(1971 ) 男,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古埃及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中华文明、古玛雅文明等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农业文明都先后衰落甚至泯灭了,其根本原因是“生态灾难”。柴艳萍. 古代农业文明兴衰的启示生态环境呼唤科学发展观J. 道德与文明, 2004,(04) .56然而,我国古代农业法制中不乏尊重生态规律的思想和制度,对其予以发掘扬弃,有利于科学推进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一、农业必须顺应四时早在西周的伐崇令就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可见,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农业社会中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周礼是调整西周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礼记月令按四季节气规定人们生产和社会活动,规定“仲春之月,是月也,母竭川泽,母漉限也,母焚山林。”礼记王制规定,在“五谷不时,果实不熟”、“木不中伐”、“禽兽鱼鳖不中杀”的季节,这些东西禁止入市,违者要受到严罚。秦律中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