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