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中国律师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张作明 王文娟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国情所决定的。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是对律师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律师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广大律师应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的把律师事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合在一起,确保律师队伍政治本色,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一、 中国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工作者 我国律师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逐渐发展起来的。1911年辛亥革命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曾命令法制局审核复呈律师法(草案)。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对律师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自1917年以后,该章程曾多次修改;1927年,国民党政府沿袭北洋政府的律师制度,公布律师章程,废除了律师暂行章程;1935年起,正式开始起草并公布律师法;后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律师登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