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税 收 政 策 解 读第 2 期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编制 二OO九年七月十日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27号、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78号等文件,现对这些政策具体解读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解读由于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而部分政策法规出台相对滞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作出了仅适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五月底后出台的有变化的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1、新规定: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