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技巧一、问题的提出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施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新通则将原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发生的职工医药费以及职工食堂、托儿所、医务室的集体福利支出等,直接计人成本(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财务制度。也就是说新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但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然存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及列支存在差异。新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导致了年度纳税申报时要对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调整,关于如何调整,笔者根据多年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