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05 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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