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省、市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必须凭农业户口簿,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分配使用:(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全县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大额医疗补偿”的补偿模式。往年还有结余的家庭账户可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二)全县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其中年度筹资总额的17%作为门诊统筹资金(含大病医疗补偿),用于参合病人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及大病医疗补偿费用;统筹资金总额的80%用于参合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的统筹补偿;统筹资金总额的3%上缴省级代管风险基金。第三条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