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号行政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拟设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二类、三类、四类地区拟增设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所)、医疗美容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依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受理顺序择优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申请人条件通过审查,无以下情形之一: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三)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四)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