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程序一、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对象 (一)备案: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在我市市区的,向我委申请备案。 (二)核准: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且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的投资项目,以及我市各类法人和其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市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