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开发2009183号关于修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局(室)、相关企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意见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第二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确定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开发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