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