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措施 一、基本规定(一)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措施适用于全省“暖房子”工程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供热计量改造、热网平衡改造及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结构、抗震、防火性能的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供热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T132-2009)等有关标准规定。(四)在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五)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二、围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