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一月九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