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五条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明细表; (五)生产技术文件和工艺流程图; (六)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于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