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机制,规范部门在并联办理中的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并联办理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的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审批和并联竣工验收。 第三条 参加建设类项目“联动式”并联办理资料审查联席会议的人员,应是代表本部门在联席会议现场提出审查意见的首席代表或项目经办人。人员应相对固定(可设A、B岗)。审查工作应当公开、公平、高效、廉洁。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必须按照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不能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会议期间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当场或会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字迹清晰,内容明确,能够清楚地指出项目需补充资料的内容、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工作日的上午召开,下午由综合窗口组织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部门不得无故缺席。参加联合现场踏勘部门应当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