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工集团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所属项目工地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项目工地生产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条例、规范、规定、集团“三合一”体系程序文件与公司CIS(视觉识别系统)导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建工集团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第三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所属分公司、直属项目工地的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其所属项目工地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安全人员负责对项目工地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具体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前,依照公司“三合一”管理的要求,项目经理组织人员开展对环境因素调查、识别和评价,列具重大环境因素清单并编制相应的控制重大环境因素管理方案。第五条:项目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或施工场所变化、相关方合理抱怨时,必须进行重新识别、评价环境因素。第六条:施工生产(产品或服务)活动中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具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