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条自年月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年月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