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二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舉行者,得由考績機關函准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任用案在法定期間送審者,其考績年資,自到職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自任職機關送審之月起算。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於年終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第二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舉行,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舉行者,得由考績機關函准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任用案在法定期間送審者,其考績年資,自到職之月起算;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自任職機關送審之月起算。公務